珠海市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如下:
1. 失业金的计发标准是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来确定的。缴费基数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前一年中个人所在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月数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前12个月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数。
2. 具体的计发标准如下:
- 失业人员缴费基数在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下50%的,按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80%计发失业金;
- 缴费基数在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至三倍职工平均工资之间的,按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70%计发失业金;
- 缴费基数超过三倍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60%计发失业金;
- 缴费基数不足一个月工资的,按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50%计发失业金。
3. 失业金的最低和最高金额分别为:
- 最低金额为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正式员工上年度上岗工资100%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目前为960元/月),但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2500元/月);
- 最高金额为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正式员工上年度上岗工资的300%。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金的计发期限通常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需按规定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积极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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